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25执3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侯庄坡上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晋0825执3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存款13145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1314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红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