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14-2号
原告: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侯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刘某,男,汉族,临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何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