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25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龙兴镇侯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额5472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亮
代理审判员*滨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