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25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马文元,男。
被执行人: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龙兴镇侯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马文元与山西恒伟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额3923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亮
代理审判员*滨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