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4051号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39号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9355102G。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万科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科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