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字第8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住所地丰南区文化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东兴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丰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初字第126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享有的。
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