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36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龙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东兴街145号水利局北院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申请唐山市丰南区龙泉钻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于2016-2-25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