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冯荣珍,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1377364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冯荣珍、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冀1127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86,957元。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执行费23,269.57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4月28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
4、2019年4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冯荣珍名下寿险10,000元。
5、2019年5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T×××**号、冀T×××**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
6、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854.31元,过付67,584.74元,结算执行费23,269.57元。
7、2019年10月17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67,584.74元,缴纳执行费23,269.57元,未实现债2,019,372.2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杜振刚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