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93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冯荣珍,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王石墩,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1377364Q。
法定代表人:王石墩,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荣珍、王石墩、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荣珍、王石墩、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2元,减半收取计3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宁
审 判 员 李娜
人民陪审员 李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