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1民初101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舫,吉林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 66号伊利花园 1号楼602A-B。
法定代表人:李福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石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2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光亮
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坤
(本件1页,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