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4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杜文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宝伦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陕西宝伦律师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斌,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11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陕西君尧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太尧。
上诉人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富欣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君尧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10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上诉人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勤耕
审判员  张熠
审判员  臧振华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蒙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