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玺源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3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8207H。 法定代表人:杜文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玺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的两个基本问题是工程造价和已付款情况。对于工程未完成结算,也未在诉讼中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庭释明后仍坚持不做鉴定的,方才可以考虑判决驳回其诉请。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进行造价鉴定,也没有详细审查各方的证据。因此,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