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3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8207H。
法定代表人:杜文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玺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的两个基本问题是工程造价和已付款情况。对于工程未完成结算,也未在诉讼中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庭释明后仍坚持不做鉴定的,方才可以考虑判决驳回其诉请。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进行造价鉴定,也没有详细审查各方的证据。因此,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4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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