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甘肃省天水市人。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陕04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28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266元及执行费4276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正在按协议履行,执行费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4执45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闻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