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民初733号
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区兴业大道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4790764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西段平湖秋月天悦中心x号楼x座x层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69490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文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
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25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