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与西藏易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3民初1559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住所地拉萨市江苏路4号。
负责人:张文龙,系该单位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梅,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才,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易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6868118865。
法定代表人:张书腊,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与被告西藏易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并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保障部承担(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段文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