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502民初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格桑路弘鑫建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铸,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文昌,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结巴乡结巴子灌区工地。
被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址不详。
被告: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滨河大道西侧雅喜阳光花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余修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被告司文昌、***、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被告***、被告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为由提出对被告***、被告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被告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