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1905号
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余修全,具体职位不详。
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祥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3.77元,减半收取计2956.89元,由西藏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玉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玛贡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