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1185号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褚桂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龙,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宗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青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娟
书 记 员 张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