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1818号
原告:***,男,住临洮县。
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3幢2单元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临洮县。
第三人:任福祥,男,住临洮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怀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