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1352号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由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月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