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179号
原告:***,男,1989年0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3502P。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3幢2**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