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3202号
原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甘肃靖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3幢2**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大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纬一路以南、南经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6元,由******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