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荣睿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荣睿进出口经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梁晓,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荣睿进出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理人:申某。

被执行人:大连荣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喜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辽02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荣睿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54)、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55)、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56)、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57)、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58)、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59)、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60)、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61)、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房地产权证号:20××62)房屋九处。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