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6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港城路16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000元(共计已履行9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26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黄选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钟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