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6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港城路16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2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650元。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财产调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工程款已采取轮候扣留、提取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10000元(已共计履行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黄选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