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卷桥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4865584T。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调字〔2019〕103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52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315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1520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