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水月寺镇龙头坪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094759973Y。
法定代表人:岳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亮,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街办卷桥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4865584T。
法定代表人:田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全玉,男,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6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6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新成石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兆勇
审 判 员 赵春红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翼
书 记 员 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