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584865584T,住所地点军区街办卷桥河村。
法定代表人:杨昀霖,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爱国,男性,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西陵区。
被执行人:汪家梅,女性,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西陵区。
被执行人:田超,男性,1985年7月2日生,汉族,住西陵区。
被执行人:**,男性,199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阮华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夷陵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爱国、汪家梅、田超、**、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法院扣划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余款150000元,被执行人2021年8月底前归还3万元,9月30日前归还5万元,12月20日前归还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06执恢12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爱国、汪家梅、田超、**、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易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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