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鑫通砂石场与田爱国、宜昌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鑫通砂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5MA48JLPU76(1-1)],经营场所宜昌市猇区磨盘村1组。
经营者:***,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田爱国,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阳汇通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865584T),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街道办事处卷桥村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宜昌市鑫通砂石场与田爱国、宜昌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双方执行和解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