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林禾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汉中成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君林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110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九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成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邓南街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葛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君林禾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联投荣域********/div>
法定代表人:付五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中成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盛世公司)、被告湖北君林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林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被告君林禾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被告中成盛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其住所地认定本案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中成盛世公司已经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与本案不存在关联,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辩称,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本案提出的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中的“社会保险纠纷”案由,该案由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由;无论本案是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还是“工伤保险赔偿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权对本案进行管辖,本案被告中成盛世公司注册地位于武汉市汉**,汉南区人民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
本院查明,被告中成盛世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案原告***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鄂011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与本案被告中成盛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成盛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系在被告君林禾公司承接的江夏区求实中学工程项目中施工受伤,被告中成盛世公司与本案明显无关联,不是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成盛世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君林禾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属武汉市江夏区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君林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君林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君林禾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君林禾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照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