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5执63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7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扶贫路西侧,小滹沱村地的土地予以查封,因该土地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富鹤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