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21民初996号
原告: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21日,原告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依法判令被告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建筑工程款100000元。2017年5月31日,原告河南延昊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