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21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延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黎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恒瑞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7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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