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在本案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并据此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上诉人是否有权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关键在于其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一方面,上诉人认为其在涉案工地上进行施工,故接受劳务方应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广东源天公司、江西一建公司。但从涉案的《广东省河口水利实验室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可知,广东源天公司、江西一建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以包工形式发包给***和案外人**、**进行承接,且双方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涉案工程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进行发放。且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主管部门,其于2015年8月27日出具了城区人社改令字【2015】5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该指令书明确载明***、**是涉案工程的总包劳务方,并指令其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清所拖欠的木工班组15人工资146200元、铁工班组4人18000元工资。由上述事实可知,直接接受上诉人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被上诉人。另一方面,上诉人至今亦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其提供的《劳务费明细表》是由其单方所制作,被上诉人对该明细表亦不予确认,故上诉人现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因此,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为由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而上诉人可另行向直接接受其劳务的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桃等17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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