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初字第1809号
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锐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锐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两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63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超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