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邦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锐基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8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初字第1809-3号
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锐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锐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809-1号、180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并查封了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长房权证城私字第XXXXX号房产。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济南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济南邦泰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长房权证城私字第XX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范超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