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双瑞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尤清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民终6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2楼。
法定代表人:李民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清洁,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万生,系原告亲叔。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华,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双瑞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常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尤清洁及原审被告洛阳双瑞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尤清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