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小商品批发市场A1号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巩志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饶县乐安路东侧20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091044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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