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民初4035号
原告:***,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饶县月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3004515001M。
法定代表人:李洪刚,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快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7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3004515351U。
法定代表人:成宾,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系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成宾,系该局局长。
被告: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小商品批发市场A1号楼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629975552。
法定代表人:巩志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广彬,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广饶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广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2元,减半收取计2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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