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小商品批发市场A1号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巩志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广彬,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广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广彬、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4687.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峻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其超
书记员鞠祥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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