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8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小商品批发市场A1号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巩志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广彬,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饶县鑫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广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马广彬位于广饶县乐安路东侧20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091044号房产一处。现双方和解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广彬位于广饶县乐安路东侧20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广饶20091044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峻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其超
书记员鞠祥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