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初357号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西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被告: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3小区中建二局办公大楼四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女,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中悦商贸有限公司、***、***、***、**、***、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