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2609号
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20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培,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88号。住所地: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302532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7440035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鼎盛(唐山)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61元,减半收取45230.5元,由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