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唐山市天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2963号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该支行员工。
被告:唐山市天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任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瑞涛。
被告: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全。
被告:潘丽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王瑞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宁志江,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唐山市天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丽君、王瑞涛、宁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