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4民初2610号
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怀轲,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培,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彦伟,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廷林,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鼎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鼎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