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唐山市天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4614号之一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667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职工。 被告:唐山市天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任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魁,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唐山市天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