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海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2执2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生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县。
***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2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追加款项合计340,400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郑州市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航空港区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被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四、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郑州航空港区威尼斯商务会所,已承包给第三人,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轮候冻结其租金收入,现租金尚未到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五、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田野
审判员**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