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御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西富国御玺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雨,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兆如,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海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御集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海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计1705元,由原告河南海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