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

4797某某与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479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中,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11号锦汇商业广场8C幢8C-03、04号。实际经营地溧阳市溧城镇奥体大道118号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闵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国,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上海苏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丽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鹿丙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