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290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2月8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奥体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54713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溧阳富立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